一、诽谤罪立案标准
所谓诽谤罪,简而言之,即某人为达到某种不良目的,刻意使用虚假的言语、文字以及图片等工具,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抨击,从而致使受害者名誉遭受损失。
若对此行为欲提起诉讼,执法部门通常将先行展开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在此过程中,作为受害者的个体也必须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自身名誉的确受到了损害。
关于此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是未经证实的表述,具体表现为故意散布虚构的信息;
其次是恶意企图,这一点即行为人试图通过伤害他人名誉以达自身目的;此外,还需强调的是实际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事实;而最后一个要求是,这些虚假信息必须是公开展示的,如通过报纸、网络或者社交媒体等媒介进行传播。
此外,被害者还需要证实上述诽谤言论所指向的对象正是自身。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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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诽谤罪立案标准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诽谤罪立案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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