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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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被告人非法侵占或处置被害人财产,被害人提出涉案财物附加民事诉讼求偿,法院将驳回申请,但应追缴或责令退赔,处理结果可作为量刑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基本权益构成犯罪,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附加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有权向政府申请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若被告人非法侵占或处置了被害人的财产,致使被害人提出涉案财物的附加民事诉讼求偿,那么人民法院将勒令予以驳回申请。

但是,法院仍然有责任对该类行为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该过程中的任何处理结果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予以酌情考虑。

2、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他人的生命、以至于构成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起的有关附加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不对此给予受理,但应明确告知他们有权依法向国家政府机关申请相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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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br/>(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br/>(2)有明确的被告人;<br/>(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br/>(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br/>(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br/>(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br/>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br/>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br/>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br/>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r/> <br/>二、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br/> (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侵占或非法处置,而不是被毁坏,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br/>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得到相关赔偿。<br/>《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在第五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br/> 三、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了附带民事赔偿,或者赃款赃物被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对刑事被告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br/>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还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赔偿损失、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在判刑时就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赃、退赔,争取法院能从轻处罚。<br/>四、哪些案子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br/>案件是否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提起以及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br/>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涉案金额较低的抢劫、抢夺的被告人均为社会无业人员,赔偿能力较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意义不大。而部分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本人一般是有能力作出赔偿的,且赔偿后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故其家人一般也会积极配合进行赔偿,所以此类案件适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减少损失。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也经常可以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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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br/>  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br/>  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r/>  ⑵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br/>  ⑶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br/>  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r/>  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许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利于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的责任情况、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br/>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诉讼的方式:<br/>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r/>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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