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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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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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多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监理合同纠纷等,还有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等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涉及勘测问题、设计方案执行、施工流程、材料使用、质量标准、支付结算、合作关系、责任划分等多个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涉及到的主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这是由于在进行工程前期勘测时出现的问题所导致;

其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类纠纷通常源于设计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再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往往涉及到施工流程、材料使用以及质量标准等具体环节;

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也是常见的一种,它主要关注的是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相关事宜;接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这类纠纷主要集中于工程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然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费用支付等问题;

最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以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也都是较为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情形”,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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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
以工作性质为标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合同主体为标准:1、国内工程合同。2、国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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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多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监理合同纠纷等,还有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等合同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勘测问题、设计方案执行、施工流程、材料使用、质量标准、支付结算、合作关系、责任划分等多个方面。
48浏览 2024-04-21
我想问一下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不包括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工程纠纷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办。
[律师回复] <br/>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br/>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br/>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br/>2.和解<br/>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br/>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br/>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br/>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br/>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br/>3.调解<br/>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br/>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br/>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br/>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br/>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br/>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br/>4.仲裁<br/>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br/>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br/>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br/>2)专业性 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br/>3)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br/>4)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br/>5)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br/>5.诉讼<br/>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br/>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br/>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br/>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br/>3)二审终审制 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br/>4)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r/>以上就是对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不包括哪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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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10w+浏览2024-07-03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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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4浏览 2024-10-01
我们是建筑公司经常承包一些外包项目为了避免签了无效合同,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哪些的?谢谢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br/>  <br/>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br/>  <br/>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br/>  <br/>3、越级承包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br/>  <br/>4、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br/>  <br/>5、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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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
10w+浏览2024-11-15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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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工程分包规定是怎样的?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6浏览 2024-09-23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
10w+浏览2024-11-2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效力包括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效力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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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开设赌场罪包括哪些情形
一般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有:为获利益设赌博网址接受公众投注;设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做赌博网站代理人接收处理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配。此外,明知他人开赌场还提供场地、技术、资金、结算等服务,也按开设赌场罪处罚。
0浏览 2024-09-0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br/>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r/>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br/>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br/>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br/>(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br/>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br/>第<br/>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br/>第<br/>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br/>第<br/>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br/>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br/>?<br/>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br/>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br/>第<br/>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br/>第<br/>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br/>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br/>2、5<br/>3、5<br/>4、5<br/>5.、57条。<br/>四、违法分包<br/>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br/>第<br/>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br/>第<br/>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br/>第<br/>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br/>第<br/>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br/>五、转包<br/>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br/>第<br/>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br/>第<br/>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br/>第<br/>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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