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检察院认定是故意杀人案件要签认罪认罚吗
在被检察机构确认为蓄意杀人的案件之中,被告方当事人享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权利。
该文书旨在促使犯罪嫌疑人本人亲自坦诚其所犯罪行,并且承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这样的程序有助于减轻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同时也可能使得被告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相对减轻的刑罚负担。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签署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儿戏之举,必须深入理解其将对自身产生何种法律效应,并且必须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与协助下进行决策。
如果您自感并未触犯法律或是具有其他合理的解释途径来解释此事,那么请毫不犹豫地拒绝签署那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寻求律师赋予您应有的辩护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被检察院带走是不是带去检察院
被检察院带走是带去检察院。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检察院认定是故意杀人案件要签认罪认罚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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