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寻衅滋事的案件中,案情一旦被提交至检察院审查,当事人依然有机会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和解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手段,用于解决犯罪争议。
具体而言,即为相关涉案人员与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深入对话交流,包括讨论赔偿事宜、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公开诚挚道歉等方面,旨在达成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并以此结束该事件的后续处理流程。
针对此类寻衅滋事案件,倘若行为人表现出真诚且足够的诚意,向受害者致以深深的愧疚之情,同时尽可能修复他们所遭受的损失,让对方深刻感受到您的诚意所在,那么检察院有可能提供一个减轻判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机遇。
因此,若您与受害方均希望寻求和解方式,应当立即前往检察院提出相应请求,他们将会依据正规程序协助您完成相关事务,并协助制定赔偿规划。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致轻微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被定义为寻衅滋事的,那么涉嫌寻衅滋事罪,致轻微伤的,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致两人轻微伤案件移交检察院还可以和解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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