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中,若股东未参与日常工作运营,也未兼任董事或监事等相关职务,对于此类情况,不仅不适宜发放薪资,更应当严格禁止其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待遇。
关于薪资问题,其本质上应被视为劳动者在与企业建立雇佣关系期间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并非股东身份所自然赋予的权益。
因此,只有当股东实际投入劳动力到该企业后,方可依据相应劳务价值享受薪资的待遇。
如若股东身兼该公司股东及员工双重角色,则企业理应对其提供合理的薪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合伙企业中,可不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企业中出资多的不参与企业管理就没有薪酬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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