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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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居所地的基层法院;被告离开原居所超过一年的常驻地法院;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原告所在地法院;非文职军人被告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以及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告所在地法院。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关于被告所在地区域的司法管辖问题,具体有以下方面的规定。

首先,当夫妻双方都居住于同一地址时,只要任何一方向当地的初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该法院就将作为其主要权限范围;

其次,针对夫妻双方已各自离开原居所超过一年以上但仍存续婚姻关系这一特殊情况,如果其中一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事宜,则应由被告目前的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对于原告所在地区域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如果被告一方已经被注销了城镇户口,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将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其次,如果非军人一方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而军人一方并非文职人员,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也将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最后,如果是对那些并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士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仍然会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的开庭次数是什么

离婚诉讼,起诉一次需要开一次庭;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则法院会再次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后如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反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则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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