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申请保全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涉及到证据可能失去其原始性,或者在未来极难再次获得的情况时,当事人有权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而人民法院亦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该等保全措施。倘若情况紧迫,证据又极易丧失且未来可能无法重新获得,具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如原告和被告)可以在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证据存放地点所在地区、被申请人居留之处所或是对这起案件具有审理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以申请保全证据。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劳动仲裁申请法律知识有什么
1.请求进行仲裁的案例务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务纠纷则不予受理),并且需满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2.应当在法律上规定的申请时效期限之内(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算起不超过一年时间)将详细的书面申请书递交给仲裁委员会,同时还需要依照申述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3.若提起之劳动争议为集体性质的,建议当事人采取推选代表的方式参与仲裁程序,在此过程中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由全体争议各方签署确认的授权委托书;
4.在正式立案之际,必需备齐相关的证明文件,并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供应这些材料。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申请保全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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