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是从哪天开始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范了刑事检察阶段中审查起诉的日期范围及计算方式:自检察院正式接受侦查机关所移交的审查起诉案件之日开始计算起诉审查期。
此外,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呈交的各类审查起诉案件,需要在收到案件之后的第七个自然日之内进行详细审查,并将该处理期限纳入到整体的审查起诉时限之中。
然而,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管辖权发生变更,则需从新的人民检察院正式接手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举对方罪行合法吗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他人实施犯罪的行动进行检举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
无论何时何地,揭露犯法行为均不构成违法。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提出投诉,这可被视为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自首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自身所面临的惩罚力度,同时有助于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汇报并详细叙述其涉案行为,以及其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并有可能为公安机构提供重大协助或者披露关于案件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的信息时,经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和批准后,公安部门有权撤回对该案件的调查工作,而检察院同样有权力做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甚至于针对多重罪名中其中一项或多项案情事实,选择不予起诉。
依据上述规则终结案件或者撤销案件之后,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收益作出妥善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是从哪天开始”,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