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日期可以晚于开工日期吗
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合同签订日期与施工日期出现时间差是符合法定要求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公民或法人组织在进行各类民事活动时,都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则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合意进行自由约定,只要这些条款的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便可以获得批准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期也是由各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这是因为自愿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按照自己的真实想法来选择是否成立、修改或者解除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签订日期如何确定
众所周知,合同的订立是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进行的。
当承诺发生效力之时,也即合同正式建立之际。
一般来说,实现这个过程大致会有两大途径:
其一便是承诺通知送达至要约人之时,该时间段被视为合同的正式成立;
而另一种常见情况则是按照交易的惯例或是依据要约中设定的标准实施承诺,此时合同自动成立。
当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来签订时,则规定当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完毕后,便可被视为合同已经正式成立。
对于使用信件、电子数据交流等途径签署合同的双方而言,他们有权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旦签署确认书,便意味着合同正式成立了。
另外,倘若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涉及到签字或盖章流程,但在这之前已经存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了主要的义务且得到了另一方接受的情形,那么该合同仍能被视为有效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施加给利益相对的接受时间即为合同正式成立的时刻。
最后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由双方约定需使用书面形式约定合同时,尽管双方均未能严格执行,只要其中一方已尽到了主要的义务并且得到对方接受,那么该合同仍能够被视作有效成立。
在此种情况下,权益相对的接受时间也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时间节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签订日期可以晚于开工日期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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