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应该返还吗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为了抒发情感而向对方赠送的少量财物,属于赠与行为,并不被视为彩礼范畴,因此不能够提出返还的请求。
至于“少量”的界定,则可以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和评估。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恋爱期间赠与钱财必须归还吗
关于恋人之间的财物赠予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在恋爱过程中,借贷行为是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
这意味着,恋人之间可以通过借贷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如果恋人间存在借款,那么借款人负有偿还这笔款项的法定义务。
然而,实际情形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款项可能会被视为财产赠与。
其次,在提出请求还款的一方,他们需要提供支持其权利的书面证据。
具体来说,此类证据应该包括借据、欠条或是合同之类的文件;
若无法取得书面证据,则应当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以及涉及金额等相关信息,比如资金流转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
最后,如果当事人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表明在恋爱期间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关系,并且该借款已经得到了法院确认的话,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应该返还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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