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婚后购置房屋,其归属并非必然归两人所有。
关于这点的详细说法如下所述:
首先,若在夫妻关系持续稳定期间购入的房屋,倘若夫妻双方并未对其所有权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那么即使房产证之上仅书写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此类房屋也会被认证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假如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并将产权登载于一方子女的名下,此时这处不动产便可以被判定为依照各自父母的资金贡献比例所共有,不过当事人若另有书面协议则另行处理;
然后,倘若这对夫妇使用共同财产以某一方父母之名誉购买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该方父母的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父母,而非夫妻所有的财产。
这样的情况下在夫妻离婚时分隔不平摊,各自只能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把投资款看做是一种债务请求权予以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夫妻在结缔伴侣关系之后购置的房地产,倘若无特定协议,则该财产理所当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反之,若婚姻缔结后期自然向其中一方父母提供资金以供其子或女购买房产,将产权明晰地记录在出资人子女名义之下时,该行为实质上就被视作向自身子女一方进行赠予,此时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仅属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
同理,在双方父母同时提供资金用以购置房产并将产权明确记载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案例中,该房产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被判定为按照分额共享占有,但是如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则此规定不应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结婚后买的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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