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人体轻伤鉴定时,需以对人类肢体或面部容貌的适度损害作为原则,同时需要参照听觉及视觉等主要器官及其功能部分发生的障碍,或其他足以影响人身健康且达到中度程度的损伤等标准。
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必须深入考量损伤与既往疾病史的相互影响。
而对于故意伤害所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等各种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轻伤鉴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轻伤”一词,通常被用来描述物理、化学乃至生物等各类外部因素对人体造成的组织或器官一定程度上的损害,或者某些功能的部分障碍情况;
并且此种情况并不符合已达到重伤标准,也不属于轻微伤害之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被细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两种类型,蓄意伤害导致他人遭受轻伤的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轻伤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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