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对话记录被认为是能够用作证据的一种资源。
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资料,因此在证据类别中归属于电子数据。
然而,在此之前需要充分证明该微信对话记录具备了“三性”即证据三要素:
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准确性。
首要条件就是,用以支持判决的微信对话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
其次,该记录必须与待证实的案件事实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最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具有相应的合法性才可被采纳为有效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算口头合同吗
若在微信交流中,各方就买卖内容达成了协议,形成了一致性的合意,且该协议具备了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要素,那么此类微信聊天记录便可被视为正式的书面合同,同样享有法律给予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在实际签署合同过程中,诸位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既可以选择传统的纸质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其他灵活的形式进行商议拟定。
而针对那些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手段进行表达的合同内容,只要能以直观可见的形式来体现其约定内容,同时保证能够随时调用查阅,也可以视为有效的书面合同形式之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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