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程序,其初衷在于通过二审裁判来纠正一审裁决中所可能出现的谬误之处,进而从更深层次上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该制度属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运行的一套相互制衡与纠错系统,而同时也兼具保障当事人权益之功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满足两种特定情况时,二审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重新审理:
首先,“原判决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模糊不清的”;
其次,“原判决因遗漏当事人或未遵循缺席判决等重大法定程序而引发的可能严重违法行为”。
需特别指出的是,基本事实的认定对于整个案件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被视为基本事实,而是仅限于在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那些能够决定当事人主体资质、案件性质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等关键要素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原判决或裁定的最终结果产生重要且实质性的影响。
针对发回重审的严重违法情形,要求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严重程度应不低于原判决出现遗漏当事人或违反缺席判决所造成的不公问题;
其次,发回重审的目的仅仅局限于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权以及中级法院的审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法院发现当事人上诉的时间已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怎么处理
对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的诉讼当事人而言,人民法院将果断地认定该当事人并未行使上诉权利。
若双方当事人均非故意超过上诉期限,那么人民法院一审所作裁决便可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此情况下,唯一能够扭转局面的途径便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进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展开再审工作,以图借助审判机关重审之手,纠正先前不当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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