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中,表见代理这一概念,系指尽管行为人在客观上并不具有代理权限,
然而,由于相对人持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从而与之缔结了法律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将由被代理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表见代理的效力相当于有效代理,也就是说,无需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便可自始生效且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力,由被代理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这里所说的承担责任,仅限于对第三方产生影响,若因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遭受损失,则可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使越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
越权代表行为即超出法律赋予的代表权限范围的行为、无法在企业章程中得到合理界定的行为以及那些违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精神的行为等等。
当法定代表人执行这些违规操作时,相对方必须清楚地知悉或者有理由怀疑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权力范畴,那么他们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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