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管辖侵占罪吗
在涉及到侵占罪的案件中,当地警方通常不会采取干预措施,原因在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仅能由受害者本人有权利将相关情况提交至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起诉。
作为公诉案件的对应概念,自诉案件是指当事人自行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
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两类:
(1)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
(2)其他无需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轻微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不立案由谁来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所负责地区案件的立案与否这一问题,其监督工作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和执行的。
在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忽略了相关程序,或是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未对某项特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持有异议,那么他们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
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此类反馈以后,他们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质询,要求其阐述无法立案的具体缘由。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议认为公安机关所给出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或存在疑点,他们将会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发出强制性通知,命令后者必须立即对此类案件展开必要的调查及立案审查工作。
而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这份通知之后,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并且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安机关管辖侵占罪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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