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自诉人无法提供必要的补充证据时,法院应积极劝导自诉人撤回原诉,或裁定撤销案子;
其次,若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且适宜由公安机关接手调查的案件,或是审判案件认为将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必须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及其特点是什么
轻微刑事案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其犯罪行为与情节相对轻微,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较轻刑罚。
需要在此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更加注重被害人的举证责任。
自诉案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是否具备充分的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完备。
如果被害人等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案件予以驳回,并不予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法院不够证据,能否移交公安机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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