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经营性债务是什么
关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无论是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面临经营行为所引发的债务问题,我们应当依据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无论此种经营行为是由夫妻中的哪一方单独承担,抑或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倘若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者虽然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独自进行,但是另一方明明知晓其配偶正在从事非法活动却并未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这类债务同样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对这一事实并不知情,或者虽然事先已经得知,但是已经明确表示反对,那么这类债务就应当被视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并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贷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双方一方因贷款产生的债务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问题,其具体的判断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和决定。
首先,若该笔贷款是由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自愿提出并获得了另一方的明确认可或追认,则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对于那些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以配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此外,如有债权人能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这类债务确实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上,那么此类债务也可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最后,对于那些在夫妻关系持续期内、以配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额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限度的,这种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经营性债务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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