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是不能参与企业缴费的,但个人自行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是被允许的。若在当月寻得新职业并需开始缴纳社保费用,则应注意失业金发放时间,在失业金发放之前已顺利转移至企业的情况下,是无法再申领失业金的;倘若是在失业金领取期后找到新的工作机会,我们建议从下个月起开始正常缴交社保,虽然有可能略显不合规,但基本立场上,无太大问题。
然而,仅仅作为参考信息提醒,最终遵守法律规定仍是最为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社保怎么缴费
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期间是无需缴纳任何养老保险费用的,且往后重新参保亦无须承担滞纳金。
因此,对于今后的社会福利保障几乎不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待救济金领取完毕之后,若为本市居民,可前往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调整为个体纳费方式;或者在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后,将投保责任过渡至新单位进行缴纳便可。
倘若个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或是暂未寻觅合适的用人单位予以接手,则可以选择将其暂时封闭并等待具备缴费能力的时刻到来再行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以缴纳社保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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