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买的房子不想要了怎么办
1.出售房产:您有权利选择将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出售。在出售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可被用于归还尚未清偿的贷款。倘若最终销售价格超出了现有贷款余额,那么您有权保留任何多余的款项;
然而,若是售房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剩下的贷款款项,您仍需承担这部分债务的还款责任。
2.转换贷款: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有可能同银行达成协议,将已有的贷款所有权转移至另一位有意愿接手该笔贷款业务的潜在购房者手上。但是,此举必须得到银行方面的首肯,并且新购房者也需符合银行方面设定的相应贷款条件。
3.寻求破产保护:若您确实无力偿还所欠贷款,可以选择向相关机构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从而获得为期若干年(通常是三至五年)的债务暂时豁免以及法律支持。然而,这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极少数选项之一,因为它将会给您的个人信用记录带来较为长期的不良影响。
4.与银行协商:作为贷款人,您有权同银行进行深入磋商并争取可能出现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分割
若存在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并无特别规定,则应由双方根据客观实际进行协议书的商定;在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人民法院的权威裁决,将该不动产判给拥有产权登记的那一方,而尚未来得及偿还的贷款也顺理成章地变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负债;对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共同承担的还贷金额以及相应资产的增值部份,则须由拥有产权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贷款买的房子不想要了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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