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共同犯罪系指两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若在危险驾驶罪这一类案件上,确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则他们可被视为共同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款中,详细列举了危险驾驶罪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便应按照此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倘若此类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名,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若他们共同故意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便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进行惩处。具体的惩处方式包括拘役与罚金两种,罚金的具体金额视乎行为的严重性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定。若共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名,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共犯如何处理
在法律框架内,涉及到危险驾驶罪时,其共犯问题是存在的。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我们知道,所谓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个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若这些人员之间并无此类合谋,只是有犯意上的共通,那么便不能依照共同犯罪来处理;
然而,倘若必须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应依法按照每位犯罪者各自所犯下的罪行进行相应的惩罚。至于那些受胁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我们应对其犯罪情节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文载定,两方或多方(人数必须大于二)对于危害汽车驾驶(亦即危险驾驶行为)的故意犯罪行径构成了联合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了这类带有危险的驾驶行为,那么他们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依法惩治,相应的惩罚可能包括短期监禁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然而,若此类联合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相关罪名,那么就会按照较为严重的罪名来确定最后的量刑标准。至于具体的惩治力度则主要视乎行为的恶性程度及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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