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到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获得取保候审资格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其次,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但如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自身或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如果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自身或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最后,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受到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依法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其次,对于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产生重大社会危害性之情况;进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质较差,无法独自照顾自己,或是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内,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在审判阶段,但因羁押期限已满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而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涉案人员,可能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对于被告人,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本人及社会带来任何危险的;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后,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判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所有这些情形都需要保证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给相关人员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任何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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