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次数限制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应严格遵守不超过十二个月之规。此意味着在时间上对于取保候审有着明确且严格的限定,若超过了该期限则必须立即解除现有的取保候审措施。虽然在此条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取保候审次数实施限制,但我们应从法律的逻辑性以及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将其解读为每一次的取保候审都对应着一个固定的期限,即在十二个月之内不能进行重复的取保候审。倘若确需再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就必须在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审之后,根据新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有次数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次数问题,答案是并不受限。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符合相关条件者,均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也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且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而言,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整整十二个月这个界限。换言之,每一次的取保候审都将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得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的取保候审行为。若需要对相关人员再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必须在原有的措施被解除之后,根据新的实际情况,重新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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