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个人倘若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者,将会面临由法院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责任。而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其所面临的刑事惩罚则可能升级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在缴纳罚金之外,还须承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责。因此,对于涉及个人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刑罚裁量,主要是基于非法集资的具体数额以及相关情节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与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个人集资诈骗多少属于巨大
个人层面的集资诈骗行为,其涉案金额若超出了百万元这一数值标准,那么针对该类案件便须将其界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等相关刑罚措施。对于个人集资诈骗行为,其涉案金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情况,无疑已经触犯了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法律条文规定,任何自然人如果采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且通过欺诈手段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累积的违法所得金额一旦达到法定的数额界限,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涉及到的金融状况极其恶劣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会进一步加重,刑期可能长达七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此外,法庭也可能对犯罪者处以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然而,在做出最终判罚决定时,法院将会全面权衡所有的事实情况,包括非法集资行为的具体非法所得金额以及与之有关的所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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