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判断团伙盗窃案中的从犯身份,需满足两个特定条件:首先,在该团伙犯罪案件中须起到次要或附属的作用;其次,即便间接参与,如担当放哨角色、供应情报线索、协助隐匿等辅助性行动,也可认定为从犯。换言之,若行为人事先对此全然不知情,且未实际参与任何与抢劫相关的活动,或者虽有参与,但其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例如仅限于担任放哨员、提供情报线索、协助隐匿等辅助性工作,那么此人便可被视为从犯。在对从犯进行量刑时,应考虑给予其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团伙抢劫罪从犯认定标准有几种
在事先预谋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负责策划和指挥犯罪活动的当事人被归类为主犯,而被动地接受任务并严格听从指挥之人则被定义为从犯。在此类共同抢劫犯罪案件中,存在两种类型的从犯:
首先,那些在共同抢劫过程中仅仅起到协助作用的从犯;
其次,便是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扮演次要角色的犯罪分子。针对这些从犯,法律规定应给予其从轻、减轻或免于刑罚的处理方式。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27条规定,界定团伙盗窃案件中的从犯角色须满足两大前提条件,即其在犯罪行为中发挥的主要职责为支援或辅助性的作用,或者尽管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诸如担任望风人员、传递情报信息以及协助同伙藏匿等方式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之中。如果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在开始之前便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或者他们的参与度仅仅限于较低层次,例如仅承担辅助性工作,那么就可以将其视为是从犯。在量刑环节上,应当考虑给予从犯适当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乃至有可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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