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有保险的起诉谁
然而,倘若车辆的所有权并非属于肇事司机,则可将肇事司机以及实际车主一同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若是车主为法人组织,亦可将该法人组织一并作为被告诉诸法庭。
另外,若该车辆已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也可将保险公司一并纳入被告范围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有没我误工费
在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中,负有责任的一方需负担误工赔付责任。顾名思义,误工费是由赔偿义务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向受损的赔偿权人们支付的费用。该笔款项旨在弥补受害者从受伤至痊愈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无法进行正常的职业活动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驾驭事故处理事宜的过程中,首要步骤便是确认并核实对方所列车辆的驾驶员,以及行驶证上所记载的所有者之身份信息。倘若肇事司机正是行驶证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那么便须刻不容缓的尽快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并且直言不讳的向被起诉的所有者提起诉讼。这次行动的目标在于明确责任最终归属于谁,确保所有受害者在事故中所蒙受的损失都能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进一步保护了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及有序性。因此,及时而精准地确定责任方,乃是处理此类交通事故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