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必须受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相关规定,侵占罪作为一种自诉性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调解之方式处理该类案件。同样,对于自诉人而言,在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他们享有自行与被告人达成谅解或撤回起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若自诉人决定撤销自己的指控或者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可能会选择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若自诉人坚决要求启动该诉讼程序,那么法院有义务予以受理,同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以及做出判决。因此,虽然侵占罪并非强制性必须启动的案件类型,但一经法院受理,即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展开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侵占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在阐述本罪时需要明确其所涉的主要客体要素,即他人财产所有权益的完整性;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核心表现形式为未经合法授予而擅自将由他人托付给自己进行保管的贵重物品、遗忘物或被掩埋于地下之物占据为己有,此类行为通常涉及到较大规模的金额,且坚持拒绝归还给原持有者;
再次,对于主体条件而言,本罪的实施人应属于普通公民;
最后,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层面分析,本罪的被告人必须是主动怀有侵吞他人财产这一恶意意图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侵占犯罪属于自诉类案件,属于法院调解、宣判范围内。自诉人享有判决之前与被告人进行和解及撤销上诉的权利,同时,审判机关也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若是自诉人坚决要求起诉,那么法院有义务受理该案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展开审查。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侵占案件并非强制启动审判程序,但是一旦法院决定受理该案件,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仔细而审慎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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