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具体措施可能包括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某些财产。
同时,若犯罪嫌疑人为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并且其所持有的信用卡账户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紧密关联性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对该信用卡账户实施冻结措施,以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冻结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此类冻结措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可以取保候审吗
因涉嫌欺诈犯罪而遭公安机关羁押的嫌疑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仍有获得取保候审权利。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2、由于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带来过于严重的危害性;
3、若患有严重身体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也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过重的危害;
4、截至羁押期限届满时,刑事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为了保障案件能够继续推进,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法院在必要情况下有权利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例如,若涉案人员涉及诈骗罪名,并且其所持有的信用卡被认为与案情存在密切关联性,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划拨该账户,以此阻止可能的资产转移行为,此种处置方式应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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