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具备相应的期限,且两者分别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以及六个月之久。在此过程中,倘若出现了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的情况,抑或是取保候审的时限已至,便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的环节上,若情况有所改变或者期限已经达到,那么解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便会存在,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一定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逮捕。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通常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予以执行,而非在取保候审的环节上。因此,是否需要逮捕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侦查机关的决策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判几年
若在此期间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取保候审将会被撤销,并对嫌疑人实施拘留,然后对其进行多项罪名的合并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发生前有过多次犯罪的,倘若不是需要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法院在宣判时应在各罪行的总和刑期之下,且在所有罪行中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刑期,但需注意的是,管制刑期最多不可超过三年;拘役的刑期最多不可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则不可以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被依法批准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拘留最长12个月后未解除,或者9个月后除非有新的情况发生,否则应当予以撤销。然而,该撤销并不意味着立即对其提起逮捕,这主要是由于逮捕乃侦查环节所采用的强制措施,需由公安机关经过周密调查与审慎判断之后做出决定并且付诸实施,具体操作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机关所作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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