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刑事侵占犯罪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其标准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较为严苛。通常情况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才能予以立案侦查:
首先,必须存在实际的受害者;
其次,必须证明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最后,侵占的财产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公共财产或职务上的财物被侵占,那么此类案件往往会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立案,仍需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属于自诉范畴,而非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侵占罪是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被明确规定为“绝对亲告”性质的罪名,这就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发生此类案件,公安机关都无权主动介入,无法启动立案程序。若公安机关未经当事人申请或报案便擅自启动侦查程序,一旦发现涉及的案件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必须立即撤销此案,并告知当事人应自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对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立案侦查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为了能够成功立案并进行后续的深入调查,我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被害人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其次,我们必须证明存在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被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当公民个人的财产遭受侵害,公共财产或公职人员职务范围内的财物也会牵涉其中时,司法机关将会对此类案件保持极高程度的关注。然而,尽管我们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有上述种种设定和要求,但最终能否立案仍然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来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因此,侵占罪的立案工作确实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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