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缴纳
业主于如下状况之下,可自行决定是否向物业单位支付物业费用:
首先,物业企业若未经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审核,缺乏合规性收费资质;
其次,当物业企业与其业主间并无正规的契约关系时,业主亦有权拒绝支付;
再者,如果物业企业未经业主事先许可,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此外,若物业服务质量与双方合同约定相去甚远,且业主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
另外,若房屋因质量问题尚未正式交付使用,则相关费用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后,若物业企业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应有的服务职责,例如公共设施维护不当、卫生清洁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业主同样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然而,在业主考虑拒绝支付物业费用之前,务必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以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物业费什么时候开始收取
本条款起始于开发商公布之交付日期起,即开发商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业主之日。请谨记:无论业主是否按照约定日期进行接管,物业管理费均应从该日算起。以下情形则自业主正式领取房屋钥匙之时起,即计算物业管理费:
1.开发商所售出房地产中的尾盘;
2.由于开发商自身因素导致交付日期推迟的房产;
3.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开发商确认后,因需要进行维修而暂时延迟交付;
4.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产生争议,相关案件正处于司法诉讼程序中,需等待裁判结果出炉的房产;
5.开发商基于其他原因,同意暂缓房产交付的情况。在此类情形下,根据物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业主正式领取钥匙之前,应付物业管理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可以在下列几种情形中拒绝缴纳物管费用:若物管并未获得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批及核准,没有符合规范的收费资格证明;或者与业主之间缺乏正式的契约关系;又或是在未经业主许可的前提下擅自调整物业费用价格;以及物管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能达到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并且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再者,如果房屋由于质量问题而未能按时交付使用,那么相关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最后,如果物管未能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履行其应尽的服务责任,例如公共设施维护不善、卫生保洁工作不到位等等。然而,业主需要确保自身的行为是合法且符合规定的,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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