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知道我去过哪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已获准许获得担保释放的被告人和嫌犯,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否则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向执行机构报告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任何变更,同时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执行机构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甚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强制措施。因此,只要被取保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他们是无法得知被取保候审者曾去往何处的。然而,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这些规定,执行机构则有可能通过没收保证金、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等手段来纠正其不当行为,并且可能会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踪进行监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留案底
在法律制度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记录。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实行对于被采取者而言并无显著影响;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涉案嫌疑人必须得到执法机关的允许才能离开特定的居住地点,并且应当随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自身身份信息方面的任何变化。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需要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等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会被实施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只有当涉案嫌疑人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时,执法机关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行踪进行监控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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