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一个孩子判给了前夫,怎么在以后要回来
在离婚诉讼程序终结之后,若夫妻双方仍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有如下两种途径来恢复子女的抚养权利:
第一条途径是,如能达成新的共识,解决子女抚养事宜,并且无需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的话,则可进行抚养权变更。
第二个途径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以下几个情况之一的,即可向法律机构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病或残疾,已经无法继续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二)与孩子共同生活多年的一方存在没有履行抚养职责或者虐待子女等行为,或者他们目前共同居住的环境对于子女的心理和生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当子女年满八岁时,有明确意愿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此方也具备抚养能力;
(四)存在其他如子女成长需要,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等合法合理的缘由,必须改革原先的抚养决策。
然而,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种情况之外,单方面撤销申请并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一方生活安置费
在离婚案件中,相较于生活存在困难一方,对方无需承担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救助义务。尽管男女双方因为离婚这一行为而丧失了作为夫妻所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应尽的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一方存在明显的生活困难状况,另一方仍然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援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在离婚阶段针对生活困难一方所给予的经济支持,并非基于延续夫妻之间旧有的互相扶持关系,而是因为婚姻关系现已终结,夫妻在过去的婚姻相处期间所承担的彼此扶助义务也随之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诉讼圆满落幕之后,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加以化解:首先是经过双方共同商议并确保不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从而达成新的抚养协议,进而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其次,如果有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虐待未成年人、居住环境恶劣、或者未成年人本人更倾向于跟随另一方生活,亦或是由于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原因,那么他/她就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方面撤销此类申请是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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