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不辞而别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该如何处理
针对员工主动离岗且未履行离职流程的情况,企业有必要将离职相关信息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通过邮政服务寄往该员工的实际居住地址。若实在难以直接交到他手中,或经过多次投递都无果的话,企业可以考虑在报章杂志或其他公众媒体进行公告,声明该名员工已经离开公司。
其次,论及有关员工离职事宜,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为他们办理充足的离职手续。当离职系由员工个人提出起,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其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然而,离职证明和办理离职手续并非同一概念。离职证明的功能在于明确体现员工与前任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以便于其未来寻找新的工作时,能提供给新用人单位审查之用。同样地,有些员工在离开现职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得到原用人单位所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有为员工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然而,若员工未尽告知义务即擅自离岗,则用人单位应依法视为旷工情事处理。若旷工时间长于事先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员工不辞职不上班,公司还应该发工资吗
对于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而未辞去职务的情况,鉴于此类疏忽所导致的工作疏漏以及由此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在这部分旷职时期不向其支付任何薪酬,仅依据其正常出勤的工作日来计算并发放相应的薪资福利。
此外,鉴于该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公司的劳动秩序和运营流程,公司有权利将该事件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此环节中,应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一次性全额结算并支付所有应得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劳动者自行离开岗位而未能依照规定完成离职程序的情况,企业应对该员工寄发有关离职事宜的通知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员工在实际生活中所处的居住地若无法通过直接投递方式实现这一举措,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以告知相关事项同时,企业有责任为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正式的离职证明,以此来证实该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正式结束,从而方便他们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对于那些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员工,企业应当将此行为视作旷工,并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按照既定程序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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