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启动宣告失踪程序所需满足的首要前提条件便是确定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已满整整两年的时间跨度。所谓下落不明,意即该自然人已陷入了持续且不间断的音信全无的境况之中。接下来,便是由具备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启动宣告失踪的程序。该类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之人,主要囊括了被要求宣告失踪者的合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以及其他所有与当事人之间具有实质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士。这些有权申请此项程序的利害关系人需要依照规定,向下落不明者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其中须详细说明失踪的确切事实、日期及具体需求,同时必须附带公安机关或其他与其事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此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认证资料。
然后,便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宣告。法理上,宣告失踪对于自然人的财产权益极具影响力,故而必须由司法机构经过严格的程序公正执行这一决定。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当事人申请吗
关于婚姻无效证明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以及个人详细信息文件至法院,经过法院严谨且细致的审查之后,若证实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则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婚姻作出无效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重婚、与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缔结婚姻等。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必要前提条件便是该自然人须连续脱离社会活动长达两年时间以上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涉事方,如配偶、父母及子女等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申请过程中,请愿人需要递交相应的申请书以及失踪证明文件,以便于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其下落不明状态进行正式宣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对于涉及的财产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由司法机关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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