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
追尾事件的责任界定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某车追击另一车辆时发生碰撞,造成的交通追尾事故,应当认定后方车辆为全责;
其次,如果夜间前方车辆缺乏必要的尾灯照明条件下引发的交通追尾事故,则可以判定前方车辆负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需承担起主要责任;
第三,如果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泊后,未能按照相应规定正确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警示标识,从而造成的交通追尾事故,我们可认定前方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必须负责赔偿;
最后,若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落后,能够按照规定正确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置警示标识,而仍然发生的交通追尾事件,应当判定后方车辆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追尾事故后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若不幸遭遇追尾事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进行理赔。倘若投保了商业保险,对于尚存在的不足部分,则将根据相关保险合同内容,由负责承保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关于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我们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首先,若后车撞上前车,则由后者承担全部责任其次,如果前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打开尾灯造成后续追尾事件,那么前车需承担次要责任,而作为追尾一方的后车应承担主要责任再次,如果前车已经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停靠但并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警告灯或者设置警示标志,最终引发了追尾事件,此时,前车负责次要责任,而后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即使前车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停车并且已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仍旧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在此情况下,仍然由后车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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