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吗
五种类型的强制性诉讼程序变更:对于那些已经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来说,如检察机关在实施审前调查之后发现其不再具有继续被拘留的必要性,那么他们有权更改现有的强制措施;
同时,如果发现这些已经接受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文不对题或者其手段不够得当,那么公安司法机关同样有权力进行更正;另一方面,如果已施加的强制性措施所规定的法定期间已经达到尽头,那么公安司法机关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变更;若出现被告人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无法独立生存,可以考虑由法院修改现有的强制措施;
再者,如果被告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法院亦可对此作出变更,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吗
可考虑提出申请以将强制措施转变为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下;或者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于正在孕育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下,同样需要确保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方可允许实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此,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强制性诉讼程序的五种变更情形首先,检察机关若在穷尽所有努力后,发现拘禁的必要性并不存在,那么他们有权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改变其次,如果公诉机关与司法机关意识到目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尚不恰当,那么他们有权力单独或者联合对之做出修正再者,当强制措施的有效期已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依法进行变更此外,如果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已经无法独立生活,那么法院可以考虑修改强制措施最后,如果被告人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婴儿,为了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可以对强制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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