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个人债务怎么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明确将原本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约定由其中某一方全额承担。这类约定在原则上并不对债权人具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在事前已经清楚了解到这一约定情况,或者之后予以承认和支持这一约定。在此情况下,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只归属到夫妻中的某一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可视作是单独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而与此相关联的债务,同样应该由获得遗嘱或赠予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另一方则无需为此债务支付任何费用。
此外,若夫妻一方在未经配偶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之人所背负的债务;或者在未经配偶方认同的情况下,独自开展投资或经营活动所造成的负债,而且这些收益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诸如此类,根据相关法律应需由单独一方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夫妻一方因非法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引发的负债等,均属于此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之际,法院通常不会考虑一方所持有的个人财产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分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在婚姻期间收纳入个人名下的共同财产将必须由双方平等地分享。在实践中,有些人可能会选择偷偷摸摸地将这些共同财产转移至他们建立的新账户内,并且瞒着配偶不告知新账户的存在。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导致另一方无法及时察觉并追踪财产的去向,从而增加了查证的难度。此外,虽然个人可以将自己的存款无私赠予他人,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转让,往往需要征得双方的同意才能实施。换句话说,如果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即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不良后果。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推荐采用违法手段转移及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夫妻二人可以自由商定并决定由其中一方来承受和偿还共同债务然而,这一约定在原则上并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除非该债权人在事前已经知晓了这一约定或者在事后予以了明确的认可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将被视为其个人所有,与此同时,相应的债务亦应由获得这些财产的一方独立承担对于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资助他人、独自进行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债务,以及由于非法行为或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均应由单独的一方负责承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