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时间算不算刑期是多久
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就是刑事拘留。而在刑罚执行阶段中,被逮捕或拘留的时间也会折合成相应的刑期予以计算。此种以“羁押”作为替代方式折抵刑期的制度,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正式实施刑事拘留的那一刻起便开始计算。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被判处管制,那么其在拘留期间度过的每一天都将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两倍;而如果其所判刑罚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则每一天的拘留时间都可以折抵为刑期的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留时间可以取保候审吗
若被拘留的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符合特定条件,便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赋予了嫌疑人或被告在未遭拘禁的前提下等待审判结果的权利。依照常规,若案件性质尚属轻微,嫌疑人并无逃脱侦查或审判之意,同时亦无法证明其对社会存在潜在危害,那么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针对犯罪嫌疑人员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在刑罚执行阶段亦可以折算为相应的刑期从实施拘留之日起,如若最终被宣告判处管制型判决,则每一天的拘留可以折抵为刑期较长的两天倘若被判定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则每一天的拘留便可以折抵为刑期较短的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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