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书面劳工合同的情况下,关于双倍工资的补偿并不涵盖销售提成这一范畴;所谓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达成的约定,以货币为媒介,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来讲,一般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所支付的工资等多个方面。而双倍工资则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领取到的工资数额的两倍,在此过程中,已经发放的工资部分应予以相应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否共存
在实践中,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金,这是指在劳动者无任何法定过失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助,其目的在于弥补劳动者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其次,双倍工资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计算方式为,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没有签署书面劳务合同的特殊环境中,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双倍工资赔偿并不包含销售提成。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其中包括了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等多种形式。而双倍工资则是指劳动者每个月实际领取到的工资数额的两倍,已经发放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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