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行为正在筹备阶段、已经开始实施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以及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的情况。即便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只要公安机关确信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便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此,在未立案的前提下,若公安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认定存在上述任一情况,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不立案能否取保候审
即使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受理,依旧有可能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办理。实际上,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执行与否并不取决于案件的立案与否。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标准,无论是在案件立案阶段还是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公安部门面临特定情况如,犯罪预备阶段、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亦或是犯罪行为刚刚发生后不久就被察觉到,或者存在可能导致证据受损的威胁时,即便在尚未启动立案程序之前,它们仍有权利对涉嫌人员实行临时性拘留。此项法律条款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具备充分理由的前提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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