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行为中止并未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应考虑免于刑事处罚;然而,即便已经对社会或他人带来损害,从人性关怀及法律公正性出发,依然可以尝试减轻其处罚程度。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如果某位公众人士能够自愿放弃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采取了适时且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这种情况便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中止环节。对犯罪行为中止者,不论其是否已给社会或他人带来伤害,均应该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但若已造成损害,则应当尽可能减轻其所受的处罚力度。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法律上如何区分和界定
在刑法学领域中,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是两个重要且易混淆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而放弃继续进行的情形;反之,犯罪终止则是指罪犯已经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后果实际产生的情况。其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未遂并非是由实施者的主观意志决定是否停止,而犯罪中止实质上是基于主观意识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行为;
其次,虽然犯罪终止和犯罪未遂皆是受到犯罪者主观意志的驱使,但前者已经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而后者则是在实施过程中因某些原因被迫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犯罪活动已然中止且未给社会或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之情形下,应充分考量给予犯罪者适当宽大处理,乃至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即使已对社会或他人构成一定损失,基于人文关怀以及法律公正性的基本原则,亦可尝试减轻罪犯所承受的刑法处罚力度。就犯罪全案而言,倘若有公众人物主动选择放弃进一步推进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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