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案件怎么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经济问题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各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则可依法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详细而言,假如他们极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处附加刑,亦或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抑或是身患重疾、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又或者是羁押期限已至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那么他们便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经济案件多久过追诉期
对于牵涉到经济犯罪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法定追求时效原则如下:若最终被判定的合法最高刑罚不足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追求实效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至十年内,其间的诉讼时效则为十年;倘若法定最高刑罚在十年及以上,其诉讼时效便为十五年;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则其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针对部分具备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依其个人意愿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这类情况通常包括预计罪行较轻、不存在对社会构成重大威胁的可能性、身患严重疾病且需要得到良好照顾、正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等,以及在拘留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能作出最终判决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者应当将申请递交给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公安机关则是具体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机构。此项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保证刑事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推进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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