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绝理赔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进行理赔:
首先,若驾驶员并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质或是在饮酒之后驾车;
其次,若是因为受害方自身的故意行为导致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
此外,若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或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损失;
最后,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若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及时履行相关义务,除了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之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次事故而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享有合法权利拒绝对于相关保险请求进行理赔,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资格、存在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受害方存在故意行为、发生于被保险车辆被盗窃或者被抢劫期间的事故、以及被保险人由于财产损失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等。进一步而言,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自身应尽的业务义务,除了承担支付相应保险金额的责任之外,还需要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该事故所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进行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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