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等措施,导致其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无法按时进行审理。在此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将不得不被迫推迟至被告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并获得相应判决以后,再行启动。所谓延期审理,即是指当原定的审判日期已经确定,或者在法庭审判正在进行期间,因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因素,导致审判活动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如期进行或已开始的审判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然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有责任保护并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便利,同时确保所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方面都能得到公正对待,因此,法院不应因为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就剥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之后,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若经审查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则应予以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之后,法院还需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被刑事拘留如何送达
解除刑事拘留通知书的传递方式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等等。其主要目的是将此通知书送交给收件人本人,以便阅读并理解其中所涉及内容。若收件人本人无法亲自签收,则可以选择将通知书交予其成年亲属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或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送达人员可邀请其邻里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详细解释相关情况,然后将通知书留在收件人的居所内,同时在送达证明上详细记录拒绝签收的原因及送达日期,最后由送达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已完成送达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告被刑事拘留,民事诉讼如何进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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