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到检察院了是不是要起诉了
这并不能肯定地回答。在经过严谨而深入的立案侦查程序之后,检察院通常会做出提起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策。检察机构对案件的立案侦查并不意味着必然进行起诉,而是需要根据案件审查的具体结果来判断。所谓“立案侦查”,即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等信息,或者是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人或者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为求自首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交的各类案件,在得到正式受理和经过上级领导批准之后,将其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严肃处理的行为。假如最终的决策是不予起诉或者撤销该案件,那么对于已经被加以羁押的当事人,院方应当依法将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案件出现补充侦查情况,补充侦查期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从新计算。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案件到检察院不起诉多久通知
在涉及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予以豁免之情况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决策,若涉及重大、复杂的情形,则可适当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自身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惩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检察院应在10日内作出结论;倘若可能判处的期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该期限则可适当延长到15日。在做完不起诉决定后,通常在两三天内便能够通知到其亲属或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案件到检察院了是不是要起诉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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