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对于故意伤害不予起诉的情况,包括:
1、情节显轻且危害小,可不视为犯罪;
2、超过追诉时效的;
3、获得特赦令免受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乃论的范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撤销请求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离世的;以及6、犯罪行径微小,依照法律无需判刑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故意伤害不满18周岁怎么处罚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而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情况来说,若是该年龄段之人已然达到了法定成年标准,即年满十六周岁,通常会被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之中;要是该年龄段之人尚未达到法定成年标准,即年满十四周岁却不足十六周岁,并且在实施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结果,刑罚尺度则会相应增加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范围内,若导致受害人不幸离世,其刑期将更为严厉,处于被长期监禁至终身或死刑之间的范围;至于那些年满不足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则不会追究他们的任何刑事责任。这里所提及的“轻伤”,是指由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多元化的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从而对组成组织、器官的构造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坏或部分功能出现障碍,在这种情形下,虽然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但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伤害的鉴定应当以客观外力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其导致的一系列后续效应进行全面综合地分析评估,不仅要考虑到伤害发生时的具体状况,还要充分考虑到由此带来的并发症与后遗症等问题。换言之,任何人,无论年龄大小,均不能随意非法实施任何可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否则一旦受害者因身体权益受到了损害而出现伤势达到轻伤及以上后果,便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名对行凶者提起诉讼,那么,恣意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员就有可能面临法院的量刑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案件,有一些特定情况下会被不予立案侦查,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其次,若故意伤害行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出法定时限;再者,若存在特赦令,对该行为予以免除刑罚;此外,若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而未有人提出控告或者控告已被撤销;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也可能导致不予立案。以上几种情况都可以作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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