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分配的原则
首先是男女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其次必须充分考虑并尽可能保证子女及其母亲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则是注重实际使用与便利生活的原则,确保财产配置符合日常生活需求;
第四需强调的是,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间一方所有的财产因共同生活而消耗、损坏或消失,另一方无需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产生的共同债务,可进行合并诉讼。关于可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包括:
首先是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存在后续配偶方承认此笔债务的明确证据等共同表达出的借贷意愿所形成的债务;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最后,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制定夫妻财产分割方案时,务必考虑到平等权益、子女及母亲权益、实际操作便利性以及不损害对方权益等基本准则。另外,如若其中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遭受损失,那么另一方应当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些原则的建立旨在确保财产的合理分配,从而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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