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钉子户最后该怎么解决的
对于涉及房地产拆除产生的纠纷问题,有多种相应的途径可供选择以妥善处理:
(1)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公正、相互协商且遵从自愿的原则之上,借助友好交流、坦诚相待以及互相体谅等方法,达成适当的协议以彻底化解冲突;
(2)调解方式,即在相关权威机构(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中间方的主持下,各方均遵循自愿、公正、合法的原则,明确分歧所在、确定各自的责任,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是非曲直、解释道理由理等手段,引导交涉双方自行达成合意,从而解决冲突;
(3)司法途径,在上述方式皆无法奏效的情况之下,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予以裁决。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拆迁钉子户解决办法有哪些
当钉子户决定接受拆迁时,他们可以与拆迁方展开深入的协商并签署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此后,依照协议中的明确规定,拆迁方需在预定的付款周期内,将拆迁补偿金按比例存入被拆迁者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最终,在协议规定的具体日期之前,钉子户必须主动迁出原住址,并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针对房地产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纷争,有多种解决方式可供参考。首要策略是,由纠纷双方以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为前提,展开坦诚友善的协商活动,最终达到共识的形成;其次,可以借助具备公信力的机构或者中立方的力量进行调解,澄清责任,深入剖析是非曲直,并积极引导争议各方寻求达成妥协的方案;如果前述两种方法均无法奏效,当事人完全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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